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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湖南省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辦法》重新修訂的情況說明
為加強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我廳于2015年11月下發了《湖南省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湘水辦〔2015〕128號,HNPR-2015-18003)(以下簡稱原《辦法》)。根據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原《辦法》已于2018年1月失效。同時,隨著全面深化改革的深入推進,國家、省里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政策。2016年3月,水利部出臺了《水利部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變更管理規定(試行)》(辦水保〔2016〕65號),對水土保持方案變更作出了規定;2017年9月,國務院頒布了《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取消了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行政驗收;2017年11月,水利部出臺了《關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規范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號),對取消水土保持設施行政驗收,改為生產建設單位自主驗收作出了具體規定;2017年12月,經報請省審改辦同意,湖南省水利廳下發了《關于下放部分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權限的通知》(湘水辦〔2017〕116號),下發了部分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權限至市州;2018年7月,水利部下發了《關于印發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規程(試行)的通知》(辦水保〔2018〕133號),文件明確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規程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原《辦法》已不符合最新政策要求,必須對其進行修改完善。近日,我廳重新修訂發布了《湖南省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辦法》(湘水發〔2018〕16號,HNPR-2018-18007)(以下簡稱新《辦法》)。
新《辦法》共四十條,主要內容有八個方面:一是明確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內容、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和生產建設單位應盡的義務;二是明確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方案變更等具體要求;三是明確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及使用原則;四是明確水土保持監理監測要求;五是明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備案程序和不通過情形;六是明確水土保持監督檢查內容和程序;七是明確違法行為查處程序;八是明確新《辦法》生效時間。
相較于原《辦法》,新《辦法》主要對以下幾個具體事項進行了調整:
1、關于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
(1) 進一步明確了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權限。根據水利部《關于下放部分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和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審批權限的通知》(水保〔2016〕310號)精神,經報請省審改辦同意,湖南省水利廳下發了《關于下放部分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權限的通知》(湘水辦〔2017〕116號),本辦法按照該文件規定對相應條文進行了修改。
(2)細化了水土保持方案變更管理規定。基本按照《水利部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變更管理規定(試行)》對原規定進行了修改。
2.關于水土保持監測監理
水土保持監測監理工作是做好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抓手,按照《水利部關于加強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的通知》(水保〔2017〕36號),對原試行辦法關于監測監理相關內容進行了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并將其單列一章。
3.關于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備案
按照水利部《關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規范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號)規定,對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相關規定進行了修改。
(1)修改了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驗收程序,將原由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修改為由生產建設單位進行自驗并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同時要求項目法人在報備前將驗收材料向社會公示15個工作日。
(2)簡化了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程序,只需生產建設單位組織驗收的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鑒定書,不需第三方機構編制的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和水土保持監測總結報告。
(3)明確了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不能通過的10條標準。
4.關于監督檢查
(1)統一了監督檢查內容。原試行辦法中日常巡查和重點督查內容是分開表述的,根據試行辦法實施情況及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情況實際,對檢查內容和程序進行了適當調整和充實,統一合并稱為監督檢查。
(2)改革監督檢查方式。為深化行政服務體制改革,明確了監督檢查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
(3)明確了監督檢查要求。根據水利部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檢查要求,增加了監督檢查形式,明確了現場檢查數量、內容、程序等。
5.關于違法行為查處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水利部《關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規范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號)精神,增加了信用評價機制和聯合懲誡機制。